医疗服务
医保专区
东莞医保生育门诊费用现场结算流程
查看人数: 73

一、直接结算对象:

(一)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东莞参保人。

(二)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

男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东莞生育保险的职工;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

且女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内及市外均未就业,市内及市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市内及市外未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过相关待遇。

3.参保人及配偶需承诺女方符合以上两项要求。

注:已参加居民医保但未享受过相关待遇的,原则优先以自己居民医保身份现场结算享受相关待遇,也可选择以未就业配偶身份同步享受待遇,但两者不重复享受。

 

二、生育费用现场结算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门诊、计划生育门诊、生育住院、计划生育住院、生育妊娠合并症(并发症)、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费用。

注:未就业配偶只享受上述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医疗类别待遇,遇医疗类别,不可使用未就业配偶身份报销。

 

三、办理流程:

(一)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持身份凭证到门诊楼三楼产科收费窗口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需提供资料如下:

①《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现场领取填写);

②诊断证明复印件;

③使用本人医保定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使用未就业配偶身份定点,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⑤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办理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完成后,按医院的就医流程就诊即可办理现场结算。

 

四、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医院作为产前检查医院,产前检查医院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变更或取消。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需要变更的产前检查选定医院的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参保人在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产前检查就医确认业务生效后,参保人除急诊、抢救外,其他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展开更多